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申張線(張家港-江陰段)航道整治工程已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申張線(張家港-江陰段)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蘇發改交通發[2007]1302號)批準建設,項目委托人為江陰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江陰市蘇南干線航道網整治工程指揮部,建設資金來自部、省、市共同籌措,項目出資比例為全額出資,招標人為江陰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江陰市蘇南干線航道網整治工程指揮部?,F對SZX-JY-HDJC標段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申張線江陰段南起江陰市與張家港市交界周家碼頭處,北至申張線與東橫河交匯處,整治長度29.942公里(樁號:K83+461~K113+403),航道尺度:航道底寬不小于45m,最小通航水深3.2m,最小彎曲半徑480m。新橋段、華西段6.207公里航道按照三級航道標準進行整治,對于剩余航段23.735公里按照三級標準進行疏浚,全線設置航標工程(標志標牌)共計104座。
2.2 招標范圍及標段劃分
本次招標共設一個標段,即SZX-JY-HDJC標段,主要內容為本項目工程范圍內的護岸工程、疏浚工程、航標工程(標志標牌)等附屬工程施工階段的抽檢工作及交工、竣工階段的檢測等服務工作。
2.2.1第三方試驗檢測服務內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編制工作大綱、交工及竣工驗收試驗檢測工作方案,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大綱和工作方案并且該方案需經過委托人組織審查通過。
(2)施工過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隱蔽工程及工程實體的試驗檢測,標準試驗的驗證性檢測等。
(3)護岸地基與基礎及墻身檢測并提供專項檢測報告。
(4)重要臨時工程的施工過程檢測及階段驗收、完工及竣工驗收前的檢測服務。
(5)編制交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等試驗檢測報告。
(6)交工及竣工驗收前檢測、交工及竣工驗收前外觀檢查、交工及竣工驗收前內業資料檢查、竣工驗收前檢測等。
(7)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后修復工程的試驗檢測。
(8)完成業主要求的其他相關工作。
2.2.2質量咨詢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協助業主完成施工、監理單位工地試驗室的申報備案工作,對監理和施工單位工地試驗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重點檢查試驗儀器檢定及運轉、試驗人員到位情況、試驗標準的應用、標準試驗的批復、檢測的頻率等;不低于每兩個月對各標段施工現場、工地試驗室、材料儲存及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巡查。
(2)每年配合業主開展質量月、質量專項活動,編寫策劃相關活動方案,做好活動總結;每季度編寫和提煉質量工作總結。
(3)協助業主進行質量管理,促使項目高效高質量進行;開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及專項檢查,定期編制檢測工作統計分析報告。
(4)每季度對施工單位質量通病活動進行檢查指導,協助業主下發質量檢查通報,對各類試驗檢測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提出相關建議措施。
(5)協助業主完善項目質保體系,每季度對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保體系進行檢查。
(6)負責業主質量風險評估及質量風險清單制定工作,并每半年對施工單位質量風險評估及質量風險清單制定進行指導和評估。
(7)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開展質量工作方面的宣貫、培訓、講座,進行最新質量相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的解讀。
(8)每年按發包人要求策劃開展項目質量、試驗等技能考核比賽。
(9)每月匯總各檢測單位的檢測數據,形成整個工程項目的月度檢測報告提交招標人;每季度提交質量分析報告。
(10)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的檢驗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協助委托人進行試驗檢測相關管理工作;
(11)施工現場工藝行為和質量行為檢查,提出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意見。
(12)協助業主編制交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等相關報告。
(13)交工前檔案歸檔材料檢查。
(14)完成業主要求的其他相關工作。
2.3 檢測服務期:從簽訂合同至項目竣工驗收完為止。
試驗檢測人在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試驗檢測工作方案,該方案需經過委托人組織審查通過。試驗檢測人在收到委托人的試驗檢測指令后,必須保證在5日內進場,按照要求時間做好開展試驗檢測工作的一切準備工作;按照規定分階段提交試驗檢測報告(根據本合同段內需檢測的工作內容按階段及委托人指令分批次進場),試驗檢測人向委托人出具試驗檢測報告。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資格要求
3.1.1 企業資質條件:
(1)投標人應是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若為聯合體形式投標,指聯合體雙方)
(2)投標人具有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若為聯合體形式投標,指聯合體雙方)
(3)投標人具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水運工程材料甲級資質和水運工程結構甲級資質。(若為聯合體形式投標,指聯合體涵蓋)
3.1.2業績要求:投標人(若為聯合體形式,指聯合體牽頭人)2013年1月1日以來(以投標報表的交/竣工時間為準)完成過航道工程試驗檢測項目;
3.1.3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資格:
(1)擬投入的項目負責人(若為聯合體形式,指聯合體牽頭人)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證書》(材料或地基基礎或結構專業)或《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證書》(水運結構與地基或水運材料專業);2013年1月1日以來(以投標報表的交/竣工時間為準)擔任過航道工程試驗檢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2)擬投入的技術負責人(若為聯合體形式,指聯合體任意一方)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證書》(材料或地基基礎或結構專業)或《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證書》(水運結構與地基或水運材料專業);2013年1月1日以來(以投標報表的交/竣工時間為準)擔任過航道工程試驗檢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1.4信譽要求:
(1)根據《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投標人在江蘇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中最近一次(以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為準)的信用等級評價(試驗檢測類)為C級及以上級別,投標人的信用等級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最新公布的為準;在江蘇省無信用評價記錄且上年度無失信行為記錄的,其信用等級按暫定A處理;(如采用聯合體投標,信用等級以聯合體成員中較低的一方為準)
(2)截止投標文件遞交時間當日,未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若為聯合體形式投標,指聯合體雙方)
(3)截止投標文件遞交時間當日,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若為聯合體形式投標,指聯合體雙方)
3.1.5本項目要求的企業及人員業績,工作內容中涵蓋該項業績即可。
3.2本項目接受 聯合體投標:
①聯合體各方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
②聯合體牽頭人必須是水運工程材料甲級資質單位,聯合體所有成員(包括聯合體牽頭人)數量不得超過2個;
③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④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⑤聯合體各方應分別按照本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投標文件中的相應表格,并由聯合體牽頭人負責對聯合體各成員的資料進行統一匯總后一并提交給委托人,聯合體牽頭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應認為已代表了聯合體各成員的真實情況;
⑥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
3.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同時參加本標段的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標段的投標。否則投標均無效。
3.4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公路水運項目招投標和信用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蘇交建〔2020〕5號)及《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蘇交規〔2019〕2號附件1)的規定,資格條件與評標辦法所涉內容未在“江蘇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中建立信用檔案的投標人應及時進行備案、建立信用檔案。投標人在系統中需要備案的內容,如投標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資質證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已建項目、在建項目、新承接項目,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相關業績等,必須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完成備案,并完成“投標報表”的填報。
若《投標報表》無法完整體現相關信息數據,投標人可提供“江蘇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或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可查詢的信息數據的網頁截圖復印件作為補充證明材料,并須保證所提供的網頁截圖與相關系統查詢內容保持一致,否則補充證明材料無效?!锻稑藞蟊怼分械南嚓P信息已能完整體現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或評標辦法中相關評分項目的,無需重復提交補充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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