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起步區2#水資源再生中心工程(一期)外部電源施工(二次)已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局以《關于開展起步區2#水資源再生中心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發(前期)【2020】26號)、《關于起步區2#水資源再生中心工程(一期)設計方案初步審查意見的復函》(雄安規建函【2020】490號)、《關于起步區2#水資源再生中心工程(一期)項目核準的批復》(雄安核準【2020】7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中國雄安集團水務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企業自籌,出資比例為100%,招標人為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2.1 .1本項目的建設地點:起步區東南邊界。2.1.2 本項目的建設規模:起步區2#水資源再生中心工程(一期)位于起步區東南邊界,服務范圍為起步區三、四、五組團,設計規模7.5萬噸/天。本項目招標控制價為821.347952萬元。2.1.3本項目的工期要求:計劃開工日期2023年12月15日,計劃竣工日期2024年2月14日,以最終驗收合格并送電時間為準,缺陷責任期24個月。
2.2招標范圍:包括不限于外電工程所涉及的外部電源工程的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由上級電源點開關站出線柜下口接線螺栓至本項目總配電室進線開關柜上口接線螺栓處的外線輸電工程)、調試、報裝手續、正式電接通正常使用后的運行維護工作、缺陷修復和遠期電力遷改等工程。包含但不限于電纜敷設工程的采購、安裝、調試、遠期電力遷改、路面拆除及建筑垃圾歸集、圍擋拆除和恢復等,負責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及保修工作,確保驗收合格并送電。。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如下:
3.1.1資質要求:須同時滿足以下①、②、③:①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或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②具有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類別和等級為承裝、承試五級及以上;③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1.2業績要求:近5年(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不超過5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承擔過1項合同金額500萬元及以上電力工程施工業績(投標人獨立完成的電力工程施工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且其對應的合同金額滿足要求,視為該業績滿足要求)。注:上述所附業績合同為PPP合同或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或聯合體施工合同或多專業施工合同等的,該合同中投標人獨立施工范圍內對應的工作內容滿足上述要求的,視為該項目業績為投標人獨立承擔的滿足要求的施工業績。
3.1.3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項目經理最低要求:1名,具有機電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證書中注冊單位須與投標人名稱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且需滿足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須提供近六個月內任意連續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溫馨提示:請各投標人注意,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21〕40號文件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級建造師統一使用電子證書,紙質注冊證書作廢。一級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后,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超出使用時限的電子證書無效,需重新下載電子證書并再次確認使用時限。若投標人擬投入的項目經理為一級建造師,需按照相關要求提供一級建造師證書等相關資料,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3.1.4財務要求:提供2020、2021、2022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若成立不足3年,則提供成立至今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審計報告簽字頁、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的復印件,不包括附注部分。
3.1.5信譽要求: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3.1.6其他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監理人;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o.在近三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經理有行賄犯罪行為;p.近一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標人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q.投標人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以“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 r.投標人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資“失信主體”且在公示期內(以因拖欠工資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主體的為準);s.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咨詢服務(前期咨詢資料成果對潛在投標人全部公開的除外);t.投標人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中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u.被本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單位評價為履約不合格且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投標期內的或被本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單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包括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雄安集團或招標人禁止其參加投標活動)(上述招標公告第3.1.5(5)②項修改為本條);v.投標人被“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網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被執行人且在有效期;w.投標人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的(以“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x.投標人被雄安新區相關部門列入河北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限制投標期內的;y.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行政處罰決定或最終法律文書中需明確定性為“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否則不視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標公告第3.1.6(6)L項修改為本條);z.在雄安新區招標范圍內,因涉嫌圍標、串通投標被立案調查,尚未被調查結束的(上述招標公告第3.1.5(5)⑤項修改為本條)。A.以上u、v、w、x、y、z與3.1.5(5)信譽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條要求為準。B.投標人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運營機構,以及與該機構有控股或者管理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和個人。上述法律法規禁止情形的評審方式為公開承諾制,接受社會監督。若發現存在上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嚴格遵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前提下可通過“交易平臺”在“投訴與答復”菜單中采用數字CA證書以加蓋單位電子印章的數據電文形式向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評標辦法: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 。
3.2 本次招標 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 各投標人均可就上述標段中的/個標段投標。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3-11-15 00:00至2023-12-05 09:29(北京時間,下同)獲取招標文件。
5. 投標文件的遞交
5.1 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為2023-12-0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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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陳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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