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新建年產2800臺金屬切割及焊接設備生產線項目 (項目名稱)已由江蘇省贛榆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贛經開審備〔2022〕45號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連云港瑞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自籌,已落實,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廠房、倉庫、綜合樓及室外附屬等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連云港市贛榆經濟開發區安安大道北側;
2.1.2建設規模:廠房建筑面積約127697.9㎡,倉庫建筑面積約16732.06㎡,綜合樓建筑面積約10231.24㎡,室外附屬工程約40000㎡,具體詳見圖紙;
2.1.3招標控制價:23596.035677萬元;
2.1.4工期要求: 225 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 2023年4月19日(具體以業主開工令為準),竣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1.5工程質量要求符合 合格 標準;
2.2招標范圍:新建年產2800臺金屬切割及焊接設備生產線項目,包含廠房、倉庫、綜合樓、門衛室及消控室、變電所、地下消防水池、廢水池、氧化線水池、室外道路、雨污水、給水、路燈、綠化等施工,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及圖紙。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招標項目執行蘇建規字[2017]1號文有關資格審查條件的規定。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
3.1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企業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有效的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一級資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資格)。
3.3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其他要求:
投標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認定標準:自2020年1月1日(含)以來,投標人承擔過單項合同規模9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業廠房工程施工業績。
注:(1)投標人須提供中標通知書(招標項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原件掃描件,缺一不可??⒐を炇兆C明須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蓋公章,否則不予認可。
(2)提供的類似業績證明材料必須能清晰的表明投標人名稱、工程內容、工程規模、合同金額、建筑面積、竣工驗收時間等需要明示的內容,若提供的證明材料沒有明確、缺項、含糊不清的造成無法確定的或不能明示相關信息,則需同時提供建設單位書面證明文件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否則不予認可。
(3)工程造價、工程規模以簽約合同價金額為準,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上的驗收時間為準。
3.4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必選的,資格審查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1)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2)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4)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①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A、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兩個及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B、將本人執(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C、在其他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負責人。)
②擬派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注: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③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代理人。
④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投標人本單位正式職工,具有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如是退休人員仍在執業有效期內的,應提供相關退休證明及勞動合同)。
⑤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6)申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c.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參股的;
d.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e.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f.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g.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a.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5】16號文、蘇建規字【2017】1號、連建發【2021】338號、連建發【2021】336號執行。投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投標、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承諾內容包括: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對違約責任做出書面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
投標人(超過3年)、法定代表人(超過5年)、項目負責人(超過5年)無行賄犯罪記錄,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
b.本工程執行蘇信用辦【2018】23號“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為準,懲戒期限自網站上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開始,直至撤銷或更正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的期間。
c.本工程招標工作執行連清辦【2022】9號、蘇清辦【2011】13號、蘇清辦【2012】14號、連清辦【2013】6號文、蘇清辦【2013】10號、連清辦【2014】4號、連清辦【2014】16號、蘇清辦【2014】5號、連清辦【2015】6號、連清辦【2015】9號、連清辦【2015】15號、連清辦【2016】2號、蘇清辦【2015】9號、蘇清辦【2016】7號、連清辦【2017】5號、蘇清辦【2017】6號、蘇清辦【2018】4號、蘇清辦【2019】3號、連清辦【2019】3號、連清辦【2020】3號、蘇清辦【2020】2號、連清辦【2021】3號、蘇清辦【2021】5號、蘇清辦【2022】17號等文件。
d.本工程執行蘇建建管【2017】236號文、蘇建建管【2016】214號、蘇建函建管【2022】387號文及相關問題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時,除項目負責人外,其他現場人員不再要求明確;施工合同歸集(配備)時,項目負責人隨招投標系統自動導入施工合同歸集(配備)系統,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需在企業已注冊(或歸集(配備))的人員庫中勾選后自動生成。(重要提醒:投標人請慎重考慮項目部門關鍵崗位人員的安排,確保施工合同按時歸集(配備),否則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e.本工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2018】6號、蘇建招辦【2022】2號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不處于不合格狀態的。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合格情況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投標文件格式)。投標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由招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登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進行查詢獲取。
注:投標人應承諾貫穿工程整個招投標活動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實有效的,一旦發現有虛假行為,招標人立即中止該投標人的投標活動,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投標人標中、標后被發現存在掛靠行為,將被取消投標或中標(候選人)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場,一切損失自行承擔。
出借(掛靠)資質行為認定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等文件涉及“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條款精神。
3.5 本次招標 不接受 聯合體投標。
4.招標文件獲取開始
4.1 招標文件的獲取時間為: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20日;
5. 投標截止時間
5.1、投標文件上傳的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3日10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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