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編號:SDDZ2023-12#
2.項目名稱:關于選聘山東正坤工貿有限公司、山東維爾斯化工有限公司2戶不良貸款清收風險代理律所項目
3.項目基本情況:
山東正坤工貿有限公司、山東維爾斯化工有限公司為我行已核銷客戶,已移交省行清收中心管理。目前在我行授信本金余額分別為:1441萬元、6536萬元,合計7977萬元,其中山東正坤工貿有限公司全部授信由東營市東明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王振孝夫婦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山東維爾斯化工有限公司全部授信由大澤化工、東明石化及股東李樹森、股東谷豐茂的連帶責任擔保,追加企業名下自有設備提供抵押擔保,廣工商抵登字(2017)0155號,設備5617臺、套、個只;材料12223.92噸;電纜33.8千米,抵押價值4614.112161萬元。
為實現不良資產的清收,擬通過市行集采律師事務所進行風險代理。按照清收的進展情況支付風險代理費,有抵押部分費率最高不超過3%,無抵押部分按照以下費率分段計付律師費:不足100萬元, 費率10%;100萬元(含)以上不足500萬元,費率8%;500萬元(含)不足1000萬元,費率6%;1000萬元(含)不足5000萬元,費率4%。律師風險代理費用合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80萬元。
4.項目技術需求
(一)服務要求
1、為實現不良資產的清收,爭取資產早日處置變現,我行擬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風險代理。
2、律師事務所應安排1-2人全程參與,應當熟悉項目所在地的司法環境,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金融不良資產的訴訟、保全、談判等相關業務知識和能力;律師事務所開展相關工作,不受任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影響;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債務人、擔保人以及其他當事方無利害關系。
3、熟悉代理項目案情,最大限度維護我行合法權益,受托期間內采取合規合法方式進行清收;代理機構應及時認真研究、分析案情,確定辦案思路,最大限度維護我行合法權益;在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前,必須經我行批準后進行;
4、切實維護我行合法權益,代理行為不得損害我行實現債權,并確保債權訴訟時效;
5、不得將委托清收業務未經我行批準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委托;
6、對獲悉的我行及債務人的信息保密;
7、按照我行財務制度,回收的現金必須及時全額交存我行指定賬戶。
8、受托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我行與其簽署委托代理合同,雙方共同履行合同條款。
(二)具體技術需求
1、參照省行相關標準,考慮到具體項目的復雜程度和難度,采購項目擬采用風險代理的模式,相關費用預算如下:按照清收的進展情況支付風險代理費,有抵押部分費率最高不超過3%,無抵押部分按照以下費率分段計付律師費:不足100萬元, 費率10%;100萬元(含)以上不足500萬元,費率8%;500萬元(含)不足1000萬元,費率6%;1000萬元(含)不足5000萬元,費率4%。律師風險代理費用合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80萬元。
2、下列情況我行將不支付或減少支付代理費比例:
(1)我行完全通過自身工作,尋找到投資者承接債權化解不良的,或通過減免利息及其他途徑收回的,不向風險代理律師事務所付費。
(2)我行通過修改或重新制定貸款償還方案,調整授信合同等資產重組等方式化解不良,或我行根據清收安排打包轉讓涉訴案件的,原則上按代理機構為本案所實際支出的辦案成本且不超過實際收回金額的0.5%支付代理費。
(3)通過以物抵債方式收回的抵債資產,不支付代理費。
3、在執行案款到甲方賬戶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發票后60個工作日內支付。若收回款項出現回轉,乙方應按照回轉金額及原支付時相對應的代理費率將代理費在20個工作日內退還給甲方,并賠償甲方相關損失。
4、辦理委托事項期間及委托事項辦理終結后,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因從事代理行為而知悉的我行商業秘密或其他我行保密事項,并不得在其他場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我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因未履行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我行可要求代理機構賠償損失或支付爭議標的額2%的違約金。
5、代理機構無故中止合同,不得向我行請求支付代理費。如因代理機構違反職業道德,實施不當行為損害了我行利益,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給我行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6、在合同期間,代理機構應按階段及時向我行業務經辦人員匯報案情,對我行業務經辦人員的合理意見及指示,應立即遵照辦理,不得推托、延誤。如有任何突發事件應隨時通報我行,并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代理機構須事先征求我行的書面同意。代理機構應在終止代理合同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法律文書原始材料移交我行,并保證其完整性。
7、代理機構應指定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負責本項目,并書面通知我行,如有變化,應事前經我行同意并將變化情況書面通知我行。如我行對代理機構指定代理律師工作不滿意,可隨時提出更換律師,代理機構應另行安排律師代理。我行對代理機構更換的律師仍不滿意的,我行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費。
8、我行可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費
a、代理機構指定的代理律師違反職業道德,損害我行利益;
b、代理機構指定的代理律師不能按我行的要求準確、及時完成代理事項,經我行多次催辦仍不能改正,我行認為應解除合同的;
c、代理機構從事業務與我行存在利益沖突,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沖突;
d、我行認為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出現。
9、除律師代理費外,我行不再支付代理機構為案件代理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辦案費、查詢費、文本費、復印費等(不含因評估、拍賣、過戶等處置資產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10、代理期間暫定1年,代理期限屆滿,如本案取得實質性進展,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確定代理期限。
5.供應商資格要求:
(1)被邀請談判人須為在中國境內注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對律師事務所設立及從業的規定,內部管理機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完善最近一次律師事務所年檢通過;
(2)近3年內未受到行業處分或行政處罰;
(3)目前與采購人不存在利益沖突或利沖事項已被采購人豁免(利益沖突是指供應商及供應商總所、全國分所(如有)及上述單位的律師在為采購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不得在采購人及采購人總行、全國分支機構為當事人的訴訟仲裁案件中代理對方當事人)。
(4)供應商近三年在中國銀行無不良記錄。
(5)信譽要求:投標人需提供“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本單位未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網頁截圖。
(6)供應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采購人或其附屬機構有任何關聯。
(7)不接受聯合體報價,供應商不得將本項目采購內容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包。
(8)參加采購供應商授權人談判時攜帶本單位近六個月社保繳費記錄證明材料。
6.發出采購邀請文件時間: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9日每日9:00-17:00分(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7. 7.1競爭性磋商文件費用:3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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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陳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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