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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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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 寧發改規字〔2017〕2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地方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實施日期: | 2017/08/09 |
關于印發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目錄的通知
寧發改規字〔2017〕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7〕13號)“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實行目錄管理”的規定,現將《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目錄》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8月9日
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目錄
一、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為
1.對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肢解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2.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3.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4.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
5.資格預審結束后,未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
6.在開標時,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或者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
7.在評標過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影響評標專家公正評標的。
8.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9.未按照規定及時公示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合同、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
10.超過法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11.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12.行政部門監督檢查、處理投訴期間,相關單位和人員不予以配合,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或者拒絕、隱匿、偽報的。
13.直接負責招標的主管人員或具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干預、影響招投標正常工作及行賄、索賄、受賄、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4.無正當理由,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15.終止招標的,未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
16.無故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或者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而不重新招標的。
17.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18.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19.不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的,或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
20.其他違法行為。
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為
1.上述招標人的所有不良行為。
2.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3.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4.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5.不能嚴格履行招標代理合同的。
6.惡性競爭及違規收取中標服務費等其他不良執業行為。
7.其他違法行為。
三、投標人及其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為
1.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2.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采用惡性壓價、低價競爭等投標。
3.存在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的。
4.存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5.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6.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7.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與招標人(含招標代理機構)串通的情形: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8.中標通知書發出以后,放棄中標,或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9.中標后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或將中標項目轉包他人或違法分包的。
10.在開標現場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的,擾亂正常開評標活動的。
11.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12.對已查明事實,行政監督部門已做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拒不接受,就投訴的同一事項在無新證據新線索的情況下,反復投訴、多處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13.對行政監督部門的調查取證、監督檢查等執法活動不予配合,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拒絕、隱匿或者偽報的。
14.妨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開展的招投標監督,擾亂秩序的。
15.其他違法行為。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不良行為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2.無故遲到、早退,擅離職守。
3.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4.在評標中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5.在評標中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予否決,或者對不應當否決的投標而予以否決的。
6.在評標中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7.在評標現場違規攜帶或使用通訊工具的。
8.在評標現場,不認真評審,影響正常評標秩序的。
9.在評標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報告且不在評標報告中如實記載。
10.在評標中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11.在評標中發表不客觀、不公正的意見,影響其他評委作出客觀公正評判的。
12.在重新評審時,對原評標中存在的偏差和問題,拒不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
13.對評標委員會形成的評標決議,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
14.評標結束后,私自將評標資料帶離評標現場,或向他人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15.在評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的評審采用不同標準進行衡量或差別對待的。
16.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不配合的。
17.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