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法律和規范
投標招標法規文件目錄
發文機關
北京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
水利部
國家發改委 原國家發展計劃委...
發布機關: | 水利部 |
---|---|
發布文號: | 水財務[2009]599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部委文件 |
發布日期: | 2009/10/12 |
實施日期: | 2009/10/12 |
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扎實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著力解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物資采購監管薄弱、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進一步強化物資采購監管和資金支付的程序管理,以達到對建設資金的規范、高效、安全、廉潔使用的目標,根據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加強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中治工發〔2009〕8號)和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號),現就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應采盡采,強化依法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物資采購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按照招標投標管理。對于按照政府采購法執行的項目,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物資采購項目要全部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物資采購項目,項目單位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選取適合本地、本單位的采購方式進行,重點抓好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的執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資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擴大政府采購規模,規范工程建設資金的采購行為。
二、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程序。在執行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項目時,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等規定。采購文件中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加強價格評審管理;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實現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嚴格評審專家抽取程序和回避制度,保證評標委員會的組建符合法定條件,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公開、公平、公正、高效。
三、拓寬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渠道。項目單位要認真貫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等規定,明確采購信息收集、報送、審核、發布、檢查等的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及時發布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項目相關信息,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四、規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行為。要嚴格執行財政部等部門關于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各單位從事政府采購活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備財政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代理資質。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嚴查采購代理機構以向項目單位行賄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五、嚴查政府采購違規行為。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暫行規定》(水監[2006]256號),建立科學、高效的監控機制和監控體系,完善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項目轉非公開招標和進口產品申報審批管理;嚴查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后分包部分工程給本地區、本系統供貨商的行為;加大對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投標資格、圍標串標、惡意低價中標、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購中的腐敗現象及各種逃避政府采購的行為,嚴查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
六、強化國庫集中支付,加強物資采購資金監控。要強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凡有條件的物資采購項目均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應者。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水利財政資金動態監控機制,加強動態監控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七、嚴格執行制度,強化會計基礎工作。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水利部等上級部門的相關制度規定,建立并完善資金使用管理的業務流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政府采購和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并切實執行。
項目單位要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強化預算執行的管理,規范賬簿設置等日常會計核算基礎工作。嚴禁違規使用現金,杜絕賬外設賬和私設“小金庫”等違規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八、采取有力措施,落實配套資金。堅持中央投入和地方配套投入相配合,保證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及時同步到位。各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措施,拓寬投融資渠道,保證地方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對配套資金不能按時全額到位的項目,限期予以到位,若承諾的配套資金一直不能到位,有關部門將采取控制審批新項目、調減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調整轉移支付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罰。
九、嚴格使用程序,保證資金安全。項目單位應建立規范的資金支付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對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發生的重大資金支付事項,應實行集體決策與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的發生。
建設資金在支付前必須履行“三個程序”,即經辦審查、業務(財務)部門審核、領導批準。切實做到“五個不準”,即合同簽訂之前不得支付預付款,批準開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機構批準成立之前不得開支建管費,保修期滿之前不得結清質保金,報批核備之前不得動用預備費。
十、嚴格資金安排,規范資金支付。項目資金預算嚴格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規定審核下達,不允許超國家規定的投資規模、方向和范圍下達預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增加建設內容,不能擠占挪用其他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資金撥付時,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基本建設支出預算、項目建設進度、供貨合同和相關程序以及國庫集中管理支付規定資金,不允許偏慢或超量預撥資金,更不允許不按照規定的用途支付資金、拖欠工程款和截留建設資金。
十一、嚴格合同管理,規范價款結算。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制度,除管理性質費用以外的經濟事項均應以合同方式確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簽訂合同或不認真履行合同。加強合同訂立、履行各階段的管理,完善合同變更手續,嚴把合同的結算關。
項目單位應規范工程價款結算的結算依據、結算程序和結算手續,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比例和要求支付工程預付款。質量保證金和工程預付款的抵扣應遵循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嚴格按項目合同、按支出預算、按經監理單位審核、項目法人確認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價款。嚴禁以大額現金支付和結算。
十二、規范成本管理,控制投資支出。項目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列支建設成本,嚴格執行項目概(預)算,不得突破概(預)算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正確把握建設成本的開支范圍和界限,確保各項支出合法、真實。
嚴禁在建設成本中安排概算外項目、各類攤派費用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違規支出。做到按項目概算、支出預算、開支標準和規定的審批程序列支成本。項目單位應定期將實際成本與項目概(預)算進行比較,分析差異形成的原因,提高成本控制效率。
十三、明晰資產管理職責,確保資產及時移交。項目單位應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資產監管分工及職責。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購置審批制度、驗收、領用和登記制度。項目單位要加強自用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規范自用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等環節的相應工作。
工程驗收后,項目單位要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將形成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確保建設項目形成的資產及時入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十四、強化竣工決算編制,提高決算質量。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在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前,認真做好項目合同清理、債權債務清理、固定資產清理、流動資產清理、結余資金清理、與有關部門的經濟關系的清理等工作。建設期間的所有遺留問題必須在決算編制前解決,并在竣工財務決算中得到體現。
對不按規定時間或要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的,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限期完成,必要時應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五、加強業務指導,落實資金管理責任。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協調與指導。要通過稽查督導、審計調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單位的業務指導,重點查錯防弊,切實解決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單位要以水利資金管理制度的落實為抓手,在資金管理中建立和完善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明確資金使用責任。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劃分各級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附件
加強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
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
一、工程物資采購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
3、《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
4、《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
5、《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
6、《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
7、《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
8、《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9、《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10、《財政部關于部門預算批復前支付項目支出資金的通知》(財庫[2009]9號)
1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暫行規定》(水監[2006]256號)
二、資金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5、《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6、《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
7、《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30號)
8、《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基字[1999]50號)
9、《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
10、《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
11、《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
12、《中央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0]18號)
13、《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
14、《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財庫[2002]48號)
15、《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28號)
16、《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年終預算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財庫[2003]125號)
17、《關于中央單位2009年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83號)
18、《關于做好擴大內需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08]339號)
19、《關于部門預算批復前支付項目支出資金的通知》(財庫[2009]9號)
20、《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
21、《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354號)
22、《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355號)
23、《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216號)
24、《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簽署審核意見有關問題的函》(財建[2000]69號)
25、《關于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
26、《財政部關于開展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729號)
27、《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
28、《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債專項資金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基字[1998]619號)
29、《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撥款管理的通知》(財基字[1999]457號)
30、《財政部關于加強擴大內需投資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9]133號)
3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32、《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
33、《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16號)
34、《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0號)
35、《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財建[2007]216號)
36、《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416號)
37、《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 [2006]489號)
38、《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9]5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