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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 原國家發展計劃委...
發布機關: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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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 京政辦發〔2005〕67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地方文件 |
發布日期: | 2005/12/29 |
實施日期: | 2005/12/29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 67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條例》)頒布以來,市政府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在完善相關政策體系、推廣招投標制度、加強招投標行政監督、規范招投標活動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同時,《意見》中所指出的行業壟斷、逃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標、非法干預等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目前在本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建設質量和效益,而且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投資環境。
大力推廣招投標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內在要求,是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提高首都城市建設質量和效益、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和糾正不正之風的必要措施,也是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境內外投資、確保奧運建設任務順利完成、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的重要保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學習、全面貫徹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決策和部署。
二、建立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完善行政監督體系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對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點建設項目、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商務、水務、交通、市政、信息、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加強對相關領域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和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執法的合力。既要重視招投標過程的監督檢查,更要注重招投標結果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審計核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為加大對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協調力度,建立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國土局、市市政管委等相關部門參加,負責研究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的重要事項,溝通協調有關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招投標執法檢查和聯合調查。具體工作規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行業協會代表為招投標活動特約監督員。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特約監督員對本市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查研究,必要時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特約監督員有權舉報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以政府投資項目為重點,加大招投標監督執法力度
要嚴格執行招標方案核準制度、政府投資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制度和中標合同備案制度。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或核準項目時,依法核準項目招標方案。對于未按照核準方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基本建設手續。政府投資項目確定中標候選人后,招標人必須將中標候選人名單在“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受理的,受理單位應當通知招標人暫緩確定中標人,并及時調查處理。政府投資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和中標合同簽訂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條例》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和中標合同備案。
切實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要求,確定并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要強化審計、稽查、監察、檢查工作,依法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對于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招投標投訴案件,受理部門可以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揮執法合力,加大執法力度。
建立嚴格的信用懲戒制度。在“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設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全市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本系統有關招投標的行政處罰決定及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傳送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統一錄入記錄系統,公開曝光違法行為,增強警示力度。
四、加快建立全市統一的評標專家庫,依法規范評標活動
為實現全市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為各行業、各領域提供質量較高、數量充足、客觀公正的評標專家資源,從源頭上規范評標活動,在整合各部門現有評標專家庫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全市跨部門、跨地區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建立后,各部門、各區縣不再重復建立評標專家庫。
各類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均可以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免費抽取;其中本市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上述四類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參加評標活動。有關部門應建立評標專家信用記錄。評標專家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不得參與本市政府投資項目評標活動。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監督工作。市人事部門要嚴格認定評標專家資格,建立評標專家動態管理制度。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薦評標專家人選,加強對評標活動的監督。
五、嚴格執行公告制度,依法公開招投標信息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擬采取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或本市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對于不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查處。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遵循招標人自愿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限制招標公告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設置“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集中發布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重要規定和監督執法信息,發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公告、中標等信息,實現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為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當事人監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平臺。其他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也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充分利用網站等媒介,依法公開信息,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
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依法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要依法整頓和規范招標代理活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實行嚴格的招標代理市場準入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必須與政府行政機關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處罰的,三年內不得代理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工作;嚴重違法違規的,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禁止任何個人私自為招標人和投標人充當中介,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
建立和完善招投標行業自律機制,組建全市跨行業、跨地區的招投標協會,通過行規、行約,規范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全面推廣招投標制度
本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招標活動。同時,要按照國務院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通過引入招投標等市場公平競爭的機制,改進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打破行業壟斷,消除地區封鎖和所有制歧視。經營性的和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建設,以及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各類項目,要全面推行項目法人招標和特許經營招標;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行“代建人”招標,提高項目管理的專業化水平,強化利益約束;政府貼息貸款的項目,要逐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貸款銀行,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積極探索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工程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培育公平競爭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在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屋拆遷、物業管理、藥品和醫療物資采購、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要大力推行招投標制度,嚴格規范招投標行為。
八、繼續完善招投標政策體系,依法規范行政行為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針對招投標的關鍵環節和問題多發環節,研究制定具體辦法。今后,本市出臺有關招投標的重要規定,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條例》規定,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有關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適時組織清理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維護政令統一,防止政出多門。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規范招投標行政監督行為,確保行政行為合法、規范、有效,確保監督工作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備案等事項,已經設立的要一律取消。各部門要加強溝通與交流,密切配合,及時傳遞招投標監督執法信息,協調解決招投標行政監督中的問題,共同做好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行政機關和有關管理單位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不得以權謀私,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干預具體招投標活動。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部門招投標行政監督行為的監督,嚴厲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腐敗行為,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