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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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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 藏建招〔2017〕187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地方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7/15 |
實施日期: | 2017/08/01 |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隨機抽取中標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藏建招〔2017〕187號
各地(市)住建局,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環境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17】64號)精神,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制度,保證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自治區住建廳對原《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隨機抽取中標人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相關建議意見及時向自治區住建廳及相關部門反饋。
本文同時在西藏自治區建設網發布(www.xzcs.gov.cn)
附件:《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隨機抽取中標人管理暫行辦法》
聯系電話:0891-6833422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7月15 日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隨機抽取中標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制度,規范我區建筑市場招標投標行為,加強對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沒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單獨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消防設施、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墻、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以下簡稱“小額工程”),適用本辦法。
小額工程的招標應當使用《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招標發包價,是指招標人依據投資批復和自治區頒布施行的現行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照設計施工圖計算的工程項目發包價,招標發包價即施工合同簽訂價。
第四條 招標發包價由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依據編制,并提供由注冊造價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該編制機構以及注冊造價師應對其工程量清單編制負責;發包價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在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招投標系統”)中備案。
第五條 發包價原則上應是工程竣工結算價,但當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投資額超過發包價的5%(不含5%)時,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根據實際進行結算。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隨機抽取中標人,是指招標人在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經評標委員會對所有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后審,通過資格后審的投標人采取公開隨機抽取方式選定中標人的行為。
鼓勵招標人邀請公證機構進行隨機抽取全過程公證監督,公證費由招標人支付。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或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統一發布的建設類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各地(市)、各部門依法確定的不良行為記錄,應按相關要求報送并在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發布。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對小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投標系統進行小額工程招投標活動。
未通過電子招投標系統進行招投標的項目,一律不作為中標企業業績。
第十條 招標人應按照本辦法附件《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格式要求編制招標公告、法人委托書、投標承諾函等,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發布前,應通過電子招投標系統備案。
第十一條 采用本辦法的招標工程全部實行資格后審,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不得要求投標人以增加施工組織設計(后補)、工程量清單報價、財務狀況內容、類似業績等限制投標人參與投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分。
第十二條 因招標人超越招標文件要求導致中標企業放棄中標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將招標人計入不良行為記錄并進行通報。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三條 參與小額工程項目的投標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或省級或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并符合工程施工項目招標要求的相關證照、資質(資格),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資金、人員、設備等;
(二)企業已在一體化平臺完成項目投標備案。
第十四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該項目《投標備案證》及其所列項目管理人員資質(資格)、崗位證書等復印件;
(二)投標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單據)繳納憑證復印件;
(三)招標文件標準格式的各項投標承諾函原件(含發包價認可承諾書、合同條款認可承諾書、施工質量承諾書、施工工期承諾書、安全文明施工承諾書、項目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投入承諾書、施工機械設備投入承諾書);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投標保證金應當由投標人開戶的基本賬戶(網銀)轉入系統報名提示的銀行專戶。
第十六條 在進入隨機抽取環節前,招標人在交易場所依法組建并抽取評標專家負責資格后審工作。
開標時投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區外企業特指資質備案時的授權委托人)、擬任該項目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均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區外企業資質備案證、投標項目備案證(唱標后核驗)參加現場開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由評標委員會取消其參與隨機抽取資格:
(一)不到場開標、或到場人員與區外企業資質備案時的授權委托人不一致,或項目投標備案證上的項目經理與到場人員不一致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格式標準要求承諾的 ;
(三)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企業處于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期或本次項目投標備案證上人員處于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期的;
(五)投標文件審查或清標中發現違反其他規定的。
第四章 隨機抽取程序
第十七條 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人宣布隨機抽取規則、程序和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現場紀律和相關注意事項;
(二)由招標人、交易場所專職人員、公證人員以及現場行政監督人員按核驗順序查驗各投標人應到會代表身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密封、投標截止時間等)投標人按照提交投標文件的順序隨機抽取簽號;隨機抽取箱中放置與項目投標人相同數量的簽號,并從1號開始編號,每一投標人只能抽取一個號,抽取的簽號與投標人相對應,投標人抽取的簽號即代表該投標人的號碼,投標人的號碼抽取后,由招標人當場公告每個號碼所對應的投標人;
(三)由招標人按照提交投標文件時間的先后順序公開唱標,對投標人報價、工期、質量標準、保證金繳納等內容,并由交易場所專職人員、公證人員以及行政監督人員、進一步核驗投標人身份、區外企業資質備案證、項目投標備案證上的項目經理到場情況供專家評審;
(四)經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資格后審,資格后審合格的投標人將抽取的號碼投入隨機抽取中,由招標人分三次、每次隨機抽取一個號碼。第一個隨機出現的號碼球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三中標候選人,第二個隨機出現的號碼球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個隨機出現的號碼球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五)公開隨機抽取結果由中標候選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以及招標人代表現場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八條 每次隨機抽取以號碼球到達隨機抽取機收集桶中為有效。操作過程中遇停電或隨機抽取機設備故障,待來電或排除故障后再繼續進行,已抽出的號仍有效。整個隨機抽取過程由現場有關行政監督人員、公證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并由交易場所同步進行全程監控、錄像。
第十九條 隨機抽取完成后,由招標人將3個中標候選人排序后在西藏自治區建設網和項目交易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向第一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中標公示期結束后,中標人應按招標人有關要求及時編制施工(安全)組織設計,在合同簽訂前報招標人;施工(安全)組織設計經招標人審定后,作為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取確立中標人后,中標單位原則不得更換已備案的項目管理人員,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更換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及關鍵崗位人員須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對更換前和更換后的人員同時進行鎖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承諾、招標文件公告的發包價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招標人支付給中標人的預付款一般不得低于建設項目當年建設額的10%,進度款按合同約定支付,支付額度一般不得少于已完工程造價的80%。
第二十三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視作該項目流標,由招標人應當會同當地行政監督部門在當地小額工程預選承包商庫中(網上)隨機抽取3家中標候選人供招標人選擇,并當場簽署小額工程預選承包商隨機抽取確認書。
第二十四條 小額工程預選承包商庫由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建,統一錄入到自治區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系統并從網上抽取。
各地(市)小額工程預選承包商庫的各專業入庫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7家(含7家)。
第二十五條 凡是入庫一體化平臺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企業,按照自愿和屬地原則,均可申請入庫。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申請加入1個或多個地市的小額工程預選承包商庫。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具體的入庫與清庫的管理辦法,但不得變相制定和設立行政審批的內容和條款。
第二十七條 通過預選承包商庫隨機抽取中標人的,中標人應當在隨機抽取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遞交(補辦)投標人承諾函、法人授權委托書、施工組織設計等相關招投標備案手續;招標人應在收到要件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并應通過一體化平臺打印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等要求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入庫企業因項目管理人員數量不足等原因,可申請暫停隨機抽取資格,但申請應當在開標前提出。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條 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或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計入不良記錄,依法給予以處罰;
(一)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人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格式、時限、報名資格和條件等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人公開發布的招標發包價因計算錯誤或惡意壓低工程造價,造成連續兩次流標的;
(四)招標人拒絕承認隨機抽取結果,拒不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中擅自變更價格的;
(五)招標人擅自違反招標文件規定,導致中標企業放棄中標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給予以處罰,并將投標企業和參與投標人員分別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租借、掛靠資質證書,銀行轉賬回單、社保證明等弄虛作假的;
(二)預先約定中標人或者組織、授意或暗示其它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提供便利的;
(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放棄中標的;
(四)投標人違反投標承諾函或轉讓中標項目的;
(五)中標人在項目主體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交易場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監督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
(二)不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對隨機抽取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泄露舉報人或舉報內容的;
(三)行政監督人員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非法干預隨機抽取過程改變隨機抽取結果的;
(四)交易場所因管理不力,致使隨機抽取現場秩序混亂造成交易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8 月 1日施行。原《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小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隨機抽取中標人管理辦法(試 行)(藏建法〔2014〕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