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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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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編辦 中央文明辦 中央網信辦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商務部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公務員局 民航局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鐵路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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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 發改財金[2017]1206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部委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6/23 |
實施日期: | 2017/06/23 |
關于印發《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7]1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要求,著眼于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房地產領域相關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鐵路總公司聯合簽署了《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公務員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7年6月23日
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
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要求,著眼于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房地產領域相關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鐵路總公司就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懲戒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房地產領域開發經營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機構及人員等責任主體(以下簡稱懲戒對象),包括:(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統稱失信房地產企業);(2)失信房地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失信人員)。
二、失信行為信息查詢內容及方式
(一)查詢內容
1.失信房地產企業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失信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2.失信的具體情形:裁定懲戒對象失信行為的單位和文件,裁定依據、裁定時間以及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二)推送及查詢方式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懲戒對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公布,并及時更新。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各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查詢相關主體失信行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為主體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查詢相關主體失信行為信息。
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懲戒對象失信信息,逐步實現房地產行業失信行為信息推送、接收、查詢、應用的自動化。
三、聯合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懲戒對象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3.限制取得生產許可證。
4.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選址許可、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和“三同時”驗收許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和設施驗收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的審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和保障資金。
6.限制科技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7.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的發行,從嚴審核發行公司債券,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單位公開轉讓審核參考。
8.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9.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
10.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
11.限制或者禁止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取消已獲得的特許經營權。
12.禁止懲戒對象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13.限制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4.限制招錄(招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5.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6.將懲戒對象的信用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17.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1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參考。
19.依法限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予以關注。
20.在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關注。
21.限制其在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執業;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關注。
23.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停止執行懲戒對象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申請不予批準
24.限制、暫?;蛉∠咝再Y金支持。
25.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三)在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評先表彰等工作中,對懲戒對象予以限制和約束
26.將懲戒對象失信行為作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27.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優評先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在失信行為發生后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
29.推動各保險機構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參考。
30.負有市場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將懲戒對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31.作為選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參考。
(五)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日常行政監管監察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針對懲戒對象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32.加大現場執法檢查頻次;
33.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4.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強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35.暫停其相關資質證書的評審,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依規對其資質作撤銷或降級處理;
36.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37.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
四、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依法依規對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五、其它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