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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嘉興市平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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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 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地方規章 |
發布日期: | 2016/05/23 |
實施日期: | 2016/06/01 |
平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平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中華
2016年5月23日
平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或行業限制,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市交易中心)或鎮街道、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招投標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經招標人申請,可以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其招標投標活動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下稱發改部門)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公管辦)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綜合協調、監督和交易程序制度制定。
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制定本行業交易規則。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部門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可邀請公證機構參加,為招標投標人提供公證服務。
第八條 鼓勵招標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實施中標人誠信反饋制,招標人對中標人在項目建設活動中的履約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意見運用到招標活動中。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原則,實行限額設計。工程建設項目杜絕“三邊”(邊設計、邊招標、邊施工)行為,有效遏制“三超”(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現象。
第十條 房屋建筑、市政、園林綠化、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原則上取消投標報名等環節,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加快電子交易平臺建設,逐步實現招標文件(招標補充文件)、投標文件的無紙化運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申報該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和招標組織形式。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的同時應當依法對該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和招標組織形式進行審批、核準,并通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審批、核準;
(四)規劃許可證已經取得;
(五)工程施工圖已經審核;
(六)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七)其他按規定需要審批的手續已經辦理。
第十四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能力、信譽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或不招標。
第十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管道、郵政、綜合交通樞紐等交通運輸項目;
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環境防治污染、自然災害防治、土地整治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6.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1.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管道、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照明等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社會福利設施等項目;
3.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項目;
4.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六條 使用下列資金的項目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國有資金、集體資金投資項目: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占控制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4.使用村級等集體資金的項目。
(二)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4.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各鎮街道、各部門(單位)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含,指人民幣,下同)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代建、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的。
上述標準以下,施工、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分別達到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由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各鎮街道招投標平臺進行招標,或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本條所稱單項合同估算價,根據項目所處階段對應的估算投資額、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等為依據確定。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招標的,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具有相應資質、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的,應當經市政府或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的,應當經市政府或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要完整發包建設工程,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幾個承包單位。除設計施工一體化專業工程外,招標人不得人為割裂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與基礎等項目肢解分包。設計施工一體化專業工程確需單獨發包的,應當納入總承包管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應采用工程量清單綜合計價法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方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
(一)嚴格控制預留金和以暫估價、暫列金進入報價。部分特殊材料、設備等確需以暫估價、暫列金進入報價的,其總額不得超過招標估算價的10%,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發包。
(二)招標人應根據市財政預算審核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或財政部門的意見,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活動的能力,且應符合《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招標人不能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快引進和培育中介機構,強化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制定招標方案提出招標申請,經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在市交易中心網站或市政府指定的網站和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招標內容、投標人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其他條件、報名截止日期、招標文件獲取辦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潛在投標人自行踏勘項目現場。
招標報名時間不得少于5日,報名截止后投標人少于3個或招標人認為報名人數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延長報名時間或重新招標。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經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后向所有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的備案一般應在招標公告發布前完成。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應通過相關監管部門會審,當會審意見不統一時,按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意見執行。
(三)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高額工程可以實行保函制度,保函制度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四)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招標人。
(五)招標人主持開標,要求所有投標人參加。
(六)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標、詢標、評標、定標,并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
(七)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經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的中標通知書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八)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辦理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報名人數或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范本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聯合發布的范本基礎上,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澄清和修改的內容均屬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以及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對招標投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九條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則上最短不得少于20日。簡化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流程,提高招標效率。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的資質必須與投標的工程相適應。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報名參加投標時,一般應向招標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企業簡歷和近3年來的業績;
(四)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在建工程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按規定時間向招標人購買招標文件。投標人對工程情況和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或通過網絡提交招標人,招標人應作統一回答,并用書面形式或通過網絡發送各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編制投標文件,并加蓋投標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簽字),密封后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招標人。
投標截止時間后,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單位應按招標人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價的2%。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未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于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有息退還;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在進場施工一個月后,憑招標人出具的《中標人誠信守諾確認表》確認中標人沒有違諾行為后有息退還。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簽約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時,招標人應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按照先送達后開標的順序,依次開啟投標文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托代理人應參加開標,并確認開標結果。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招標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開標的,應以書面形式或網上提前通知所有投標人。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其投標文件:
(一)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提交投標文件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時間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拒收的情況。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有關技術、經濟方面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一般不派代表參加評標,確需參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參加,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一)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評標委員會人員構成不適當時,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要求招標人糾正。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專家應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施工類100萬元至200萬元、采購類50萬元至100萬元、服務類30萬元至50萬元項目,其評標專家原則上應從平湖專家庫中隨機抽?。黄溆囗椖?,可從本單位組成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并報市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管辦備案。
(三)進入市交易中心平臺的項目,當評標專家因特殊情況和回避等因素不能參加評標時,可從省專家庫平湖籍專家中隨機抽取缺額專家。
(四)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一條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內容,綜合考慮技術、價格、業績、服務等因素,選擇具體評標辦法。
第四十二條 開標后,評標委員會應首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的除外),然后對投標文件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符合性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或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應作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變更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對所詢問的問題應作出書面澄清或說明,作為投標文件的補充文件。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1至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應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并且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五條 對可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顯失公正的評標、中標,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核查后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且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評標或招標。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據此辦理后續建設程序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鼓勵招標人實施重大項目公示期考察制度和對政府投資項目承建單位法人實施開工約談制度。招標人根據建設項目,可在項目中標公示期間,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實地考察,主要核實其是否具備履約能力、投標時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是否屬實、項目班子成員有無在建工程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對投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全部使用國有、國有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所有建設項目同時還必須簽訂廉政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一)招標人另選中標人或擅自重新組織招標,或在規定時間內借故拒簽合同的,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所選中標人或擅自重新組織的招標結果無效,并賠償中標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內拒簽合同或拒交約定額度的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的,以投標違約處理,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并賠償招標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強化標后監督管理,業主單位要加強對進場施工管理人員的身份核查,嚴防借資質掛靠、違規轉包發包等問題的發生,建立中標施工單位項目部人員現場檢查制度和日??记谥贫龋唤洶l現進場人員與中標項目部人員不符、有借資質掛靠等嫌疑的,或在招標投標活動和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圍標、串標、借資質掛靠、偷工減料和欺詐、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制止并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超過《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取消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非工程建設項目的設備、材料、服務的采購,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但使用財政資金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工程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發改部門會同市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镀胶薪ㄔO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政府令第51號)和《平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平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平政發〔2015〕22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及所屬部門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抵觸的內容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