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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紹興市上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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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 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
文件狀態: | 現行有效 |
文件類型: | 地方規章 |
發布日期: | 2003/10/01 |
實施日期: | 2003/10/01 |
上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
上虞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秩序,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工程質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紹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上虞市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招標:
(一)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及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全部使用集體資金以及集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規模: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項目、土地整理、農田基本建設項目;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監理項目;
4、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項目。
第四條 符合上述范圍,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由業主報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及上虞市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督辦)同意后,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進中心自行組織招標發包,但有關情況應報監督辦備案,并自覺接受監督辦的監督。
第五條 下列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經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辦審查備案,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發包:
(一)市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以工代賑、保密、涉及國家安全的建設項目;
(二)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建設項目,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因設計變更追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自籌資金并且自用的建設工程,其單位的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經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辦審查備案,可以自行承擔相應的任務。
其他建設工程除另有規定外,是否采取招標的方式,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八條 監督辦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或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起草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二) 指導、協調各職能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三) 負責對招標投標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和場(中心)內、場(中心)外全方位的監督;
(四) 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委專家庫專家資格的審查;
(五) 受理對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督促糾正招標投標管理活動中的違規行為或將此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調處招標投標管理活動中的有關爭議事項。
第九條 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為:
(一)辦理招標投標雙方及中介機構市場準入等相關手續;
(二)負責對直接發包工程的審批;
(三)對招標投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執法管理。建設、交通、水利、建管、電力等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市政園林、交通、水利、房建、電力各專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管理。
第十條 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設工程交易項目、發布信息、組織招標投標活動的機構,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招標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以及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全部使用集體資金以及集體資金占控股地位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下列項目經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辦審核同意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項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選擇的具備資格的投標單位數量有限,實行公開招標不適宜或不可行;
(三)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保密、涉及國家安全的建設項目適宜招標而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交由中心統一設計的招標申請書,由有關專業行業主管部門對招標人和招標工程的條件進行審核;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人,報監督辦備案;
(五)向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對有關問題作介紹和說明;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在中標人確定前保密);
(八)在規定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九) 按要求向監督辦、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中心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 中標結果公示;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二)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監督辦、上虞市審計局國家建設項目專業審計分局(以下簡稱專業審計分局)及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并具有同類工程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造價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二)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一般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規劃、用地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
2、建設資金已按規定落實,能滿足合同規定的施工進度要求;
3、有滿足工程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資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三)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參數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由招標人組織編制,并執行規范文本。規范文本應詳細說明招標程序和辦法、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投標人須填寫的內容。
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辦、專業審計分局審查備案。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監督辦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招標文件的內容對招標投標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按規定在報刊或網絡等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發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實施的地點和時間、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應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在發布前應有監督辦進行審核。
50萬元人民幣以下、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鄉鎮還應通過廣播、有線電視等傳媒發布。公告發布時間不少于3天。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設有標底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依法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中介機構編制。接受標底編制的單位不得承接參與同一工程項目投標人的編制業務。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編制完成后應按規定送專業審計分局審核。
第十九條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報監督辦審查備案,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書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書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時間可適當縮短。其中,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書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50萬元人民幣以下、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最短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采用邀請招標的,由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確定投標人。
采用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 招標人在報刊、網絡等媒體和中心發布招標發包信息,組織潛在投標人報名,并進行資格審查;
(二) 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3家以上、10家以下的(每項工程或標段,下同),允許所有投標人投標;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采用隨機抽簽的方式確定10家投標人;20家以上的,采用隨機抽簽方式確定15家。
招標人不得推薦確定投標人。
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發布信息,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資格審查合格后,向招標人領取或購買招標文件。售出的招標文件不予退還,但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領取招標文件未中標的,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按要求歸還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達中心由招標人簽收。招標人收到投標書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書。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書。提交投標書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書,為無效的投標書,招標人不得簽收。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參加投標預備會議時,應向招標人繳納不超過工程造價2%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由中心設立統一專戶,統一代收代退。未中標的投標保證金,經告知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歸招標人所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更正、補充的內容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更正、補充文件無效。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需要將建設工程中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書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
第四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中心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書的其他主要內容。
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項目經理 或總監,應當按時參加開標會議,并出示規定的身份證件和證書。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參與監督。中心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開標時,投標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書,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裝的;
(二)投標書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書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書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人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中心依法提供的專家庫中確定。確定評標專家,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應按照規范、嚴格的要求,經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辦同意,由招標人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確定。
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部門的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參照《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書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應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說明,其澄清或說明不得超過投標書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書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書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它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書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三)投標書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在實質上作出響應的,包括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蛘咚峁┑耐稑藫S需Υ?,投標書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投標書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五)投標人的價格明顯低于其它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低于標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進行競標;
(六)投標人的價格明顯高于社會平均價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作出響應。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按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一般情況下,招標人根據《上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計分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選擇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并報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辦備案。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報監督辦備案。評標報告按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擔保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日。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投標書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書的評審和比較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將工程招標投標情況報監督辦備案。
第四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招標中標公示制度,中標候選人名單在中心大屏幕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確定中標人。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書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簽訂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將合同副本報有關單位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人承擔。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向中標人返還雙倍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禁將中標的項目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他人完成。但分包總量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三十,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四條 建立信用約束機制,實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履約擔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由中心依法按價格權限部門確定的標準統一收取相關費用。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監督辦、中心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市監督辦投訴。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監督辦應當責令有關單位予以糾正,并會同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查處。
第四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級、紹興市級管轄的專業工 程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紹興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